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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答]合同法第28,29条是否矛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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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屁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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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0-09-08
— 本帖被 小w 执行锁定操作(2011-01-15) —
合同法第28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迟到的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28条对于迟到的承诺,要约人可以承认其有效,但要约人应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就是说通知了才有效。
29条对于迟到的承诺,要约人不必通知,要通知也是通知其过期不接爱承诺,该承诺有效。

哪么要约人到底通知不通知?
有点糊涂了。请高人指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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