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未设置限速标志、标线的,在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60公里,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70公里;
(2)一次性连续变换两条车道;(处罚: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3)机动车驾驶人未使用安全带;
(4)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超过座位数搭载乘客;(处罚: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公共汽(电)车载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超过座位数载客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车辆单位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安排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
(6)驾驶家庭乘用车携带未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时,未配备或者未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7)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8)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