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 1309阅读
  • 0回复

[法律解释]企业刻意“隐身”为哪般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假正经也

UID: 1801544

精华: 136
级别: 玉清道君
 

发帖
107610
金币
88160
道行
18910
原创
538
奖券
560
斑龄
0
道券
291
获奖
0
座驾
设备
摄影级
在线时间: 12605(小时)
注册时间: 2013-05-07
最后登录: 2023-06-17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8-07-19

    最近本刊接连接到几起投诉,当记者问起被投诉的单位是哪一家,公司地址在哪里的时候,投诉人都会不假思索地回应:“这就是问题”。


    案例▲
    宿舍就是半个工作区


    经常看综艺节目的人肯定熟悉《爸爸去哪儿》,对于节目中每天清晨发任务卡的环节也再清楚不过了,但那是一档节目,完成任务设定是一项目游戏,没想到,这一类似游戏的环节也在现实中真实上演。


    王先生通过社会招聘进入一家通信公司工作,说是通信公司,其实就是负责上门维修有线电视的。为了便于对这些维修人员进行有效管理,方便他们随时出发进行维修工作,公司为这些人员安排了集体宿舍,并且每个宿舍都有一名管理人员负责。每天晚上,管理员会到宿舍进行巡检,同时将第二天的任务卡发到每个人的手上,维修人员只要根据任务卡完成当天的工作即可。


    虽然在应聘时,王先生听闻公司的全称,但是公司在哪里,他却不知道。按照王先生的描述,他是一进公司就直接进了宿舍,这里不仅是他的生活区,也可以称得上半个工作区。除了公司的全称,王先生还能提供一个公司合伙人的姓名,这个名字并不是在工商登记上查找到的,而是每到当月25日,他的工资都是由这位合伙人以个人转账的方式打入银行卡内的,至于此人的联系方式,王先生也是一无所知。


    王先生和公司的矛盾缘起于欠薪,因为有连续几个月工资没有入卡,他有些着急了,四处咨询有哪些维权渠道,这才发现,自己既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社会保险,要证明自己的劳动关系很麻烦,情急之下,王先生只能前来报社求助。因为他根据公司工商登记的地址找过去,发现根本没有这么一家公司存在,而管理员对于各种与公司有关的细节也三缄其口,王先生对此十分无奈。


    除了项目经理谁都不认识


    老李是去年通过一家职业中介公司介绍,到目前的停车场工作的。按照当时的说法,老李负责停车场的收费工作,归属于一家物业公司。能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老李原本心存感激。报到当天,他兴冲冲地到通知地点集合,没想到,除了同一批入职的几个人,公司来对接的只有一个自称项目经理的人。


    简单地布置了工作任务,分配了工作地点后,项目经理给每人发了一张工作证,报到的流程就算结束了。老李虽然文化程度不高,但是对入职要办哪些手续还是一清二楚的。在他的印象中,报到的第一天应该是在公司里,而不是随便找一个地方,就算不是报到当天签订劳动合同,至少公司也应该通知什么时候签订劳动合同,然后才是各种注意事项和工作职能的介绍。然而,这份工作从一开始,就让人感觉有些不一样。


    老李被安排在浦东一个停车场收费,每天工作12个小时,做六休一。在老李拿到的工作证上,清晰地标注着某项目物业公司的字样。“我们所有和公司对接的事情都是通过项目经理,除了他,我不认识公司里的其他任何人。”老李除项目经理以外,不仅不认识公司里其他人,他就连公司具体的地址在哪儿都不知道,而且存在这个问题的也不止老李一人,和他同批入职的也都不清楚公司的门到底开在哪儿。


    每个月固定时间,项目经理会到各现场发工资,然后让大家签字,发完工资就直接走人。有几次,老李拖着项目经理问什么时候签订劳动合同,社保怎么缴,项目经理都以不负责此事为由搪塞过去。老李也曾问项目经理讨要人事的电话和公司的地址,但最终都不了了之,合同和社保的事就这么一直悬着,直到今年年初。


    “以前每到当月的15日,项目经理会来发工资,后来几个月,项目经理越来越晚,有时20日来,有时25日来,到最后索性一个月都不来了。”老李是外来务工人员,在上海租着房子打工,没有收入来源,生活压力立时显现出来,而工资的拖欠也把老李逼急了,多次电话联系项目经理,问工资、问合同、问社保。起初,项目经理还说几句安慰的话,后来干脆连电话也不接了,这下,老李和公司之间彻底断了联系,他上网搜索公司的名称,发现这仅仅是他所在的商务区的名称,并不是公司的真正名称,他也曾通过商务区寻找合作的物业公司,但最终都没有找到自己真正的关系所在,他的维权也彻底没了方向。


    工资靠支付宝转账


    王先生不知道公司所在何处,老李只接触过公司的项目经理,邱女士索性连自己所在公司的任何信息都不知晓。


    前年年底,邱女士应聘了一个产品的推销工作,从最初的面试,到之后的工作地点,都是在一家超市完成的。按照邱女士的描述,面试只是简单地了解一下个人工作经历、形象,然后就直接到岗上班了。


    “面试的时候是在超市后勤组的小办公室,工作就在超市的柜面区,就算平时碰到什么问题,也是和超市里的领班沟通,所以我自然而然地以为我是超市雇佣的。”然而,在工资的具体发放时,邱女士发现了问题,超市的员工工资每月都是通过银行卡入账,但邱女士的工资是通过一个人支付宝转账进行发放的,这一奇特的做法引起了她的怀疑。于是,邱女士找到平时一直对接的领班了解情况,这才弄明白自己原来并不是超市的人,而是一家劳务公司派驻超市的人员,至于这家劳务公司在什么地方,叫什么名称,领班给予的回复是:“这是跟着产品走的,不同的产品承接的劳务公司也不同。”这下,邱女士彻底懵了,记忆中,自己换过不同的产品推销,照领班的说法,自己难道还换过公司了?


    邱女士不甘心,便通过支付宝转账个人询问自己到底属于哪家公司,公司在哪儿,但支付宝的那头并没有回复。之后,她又通过超市陆续找过几家与之相关的劳务公司,但那些劳务公司也都说没有邱女士这名员工。


    分析▲
    “松散型”员工是高发人群


    王先生是维修人员,要挨家挨户地跑业务;老李的工作地是在合作商务区的停车场;邱女士是在产品进驻的超市,三者的共同点就是都属于企业“松散型”管理的员工,这些员工不需要在企业内部的办公场所上班,因为平时都“散”在外面,与企业的连接并不紧密。例如,王先生平时只接触宿舍管理员,老李从应聘之初就只认识项目经理一个人,且每次与企业的联系都属于“被动”联系,等着联络人联系自己,这些都为企业的“隐身”创造了条件。  除了“松散型”管理的员工属于高发人群,有劳务派遣或是外包公司管理的员工亦容易发生此类争议,有些员工直到权益被侵犯才发现自己和工作的单位之间还隔着一家派遣公司。  此外,记者在调查中还发现,随着网络对人们日常生活的渗透,外送、快递、共享单车等业务借助网络平台风起云涌,但在这些行业中,平台自有员工的数量并不占主导,更多在外奔波的一线员工,有的是通过人力公司与平台建立合作关系,有的是由劳务派遣至平台工作,很多人入职时只知道为知名平台效力,在发生权益之争时才意识到从一开始就已经被不法劳务公司“算计”了。


    没合同没社保维权缺少证据


    不论是王先生还是老李,抑或是邱女士,都是在被拖欠了工资,或者发现工资发放问题后才开始寻找公司的负责人,也只有在这时候他们才发现,自己对公司根本一无所知,不知道公司在哪儿,门往哪儿开,甚至公司叫什么名称都不知晓。对于企业而言,由于此类人群对自身权益关注不够,导致他们基本都没有劳动合同,更别提社保缴纳了。


    事实上,公司“隐身”的真正目的也是为了规避与员工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之后所要承担的责任,既希望员工为自己所用,又不想承担相应的义务。然而,由于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是确立劳动关系最为重要且直接的因素,没合同没社保的员工即使找到了真正的用人单位,往往也会因为证据不足遭遇维权瓶颈。同时,在证明自己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因工作所在地并非企业实际经营地,关系证明也存在难点。


    专家观点▲


    确定劳动关系可从服务对象着手


    上海林峰律师事务所主任林峰律师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劳动关系成立需要同时具备的情形,即: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则规定了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参考凭证及举证责任: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虽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作为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证据不少,但在上述案例中,用人单位的刻意“隐身”实际就是为了降低员工取证的机会。正因为此,老李的工作证上写的是具体需要提供收费业务的商圈名字,王先生和邱女士的工资均由个人转账的方式,没有考勤没有社保。在这种情形下,员工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倘若员工不清楚真正的用人单位是哪家,可以通过追究用工单位或是相关业务的合作单位的责任,借助他们的力量“挖”出真正的用人单位进行事实劳动关系确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入职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林峰还认为,劳动者入职时,需要注意相关的法律问题。


    首先,要注意社保费的缴纳问题。有的企业以“不办社保可以多领工资”的说法,来误导劳动者主动选择放弃社保。他提醒劳动者,对于社保问题要有长远的考虑,工作时间越长,这个问题就越大,它涉及养老的问题;一旦发生工伤意外等,最快速的解决方式是先通过有关部门认定工伤,通过社保基金赔偿,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其次,不要签空白合同。空白合同是指企业为应付检查,拿出空白合同,先让劳动者签名、按手印,走一个过场,劳动者也不拿合同当回事,有的合同甚至没有盖章。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这类合同是无效的,同时,劳动者的维权成本高昂。


    然后,约定了不合法内容的合同无效。如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因工负伤的“工伤自理”,要求劳动者签订生死契约等,这些条款在法律上无效,劳动者可以拒签。


    最后,劳动合同盖章后,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要各保管一份。劳动合同是发生劳动争议时,劳资双方可出具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凭证。在办理工伤案件时,因劳动者手头没有劳动合同,在要求用人单位赔偿遭到拒绝的案例不在少数。有的企业在合同签订后,把两份合同都收走,发生争议时,因劳动者手里没有合同,违法单位就不承认有此人。


    作者  李轶捷

山庄提示: 道行不够,道券不够?---☆点此充值☆
 
快速回复
限120 字节
认真回复加分,灌水扣分~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