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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退休人员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亦可获得竞业限制补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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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假正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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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8-08-12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2年1月2日进入上海某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工作,双方签署了多份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中约定:无论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在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二年内的任何时候,未经公司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受聘于本公司的竞争者或者从事与公司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2015年12月29日,信息公司向王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您在医疗期满后,未按照公司发出的通知要求返岗报到,而是继续提交病假申请。在此过程中多次与您沟通协商,提供另行安排的工作岗位以及优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方案,但您都拒绝接受。有鉴于此,公司决定双方劳动关系自2015年12月31日解除,公司将按照您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支付您经济补偿金以及医疗补助费。您与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在劳动关系解除后仍然有效的义务依然对您具有约束力,请严格遵守。

    2016年5月5日,王某认为信息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该案经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和二审法院三个阶段审理,最终二审法院于2017年4月6日作出判决,驳回王某诉请。在诉讼过程中,王某因达到法定退休年于2016年10月办理了退休手续,并自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2017年9月19日,王某再次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信息公司支付其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19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每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的标准为王某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的30%。信息公司认为王某离职前一年多处于病休状态也无法了解到公司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而且双方并未签署书面竞业限制协议,且王某已于2016年10月31日办理了退休手续,不再具有劳动者身份,失去了享受竞业限制补偿的资格;另外,仲裁时效为一年,王某于2017年9月19日就竞业限制补偿金问题申请劳动仲裁,故2016年9月之前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已超过仲裁时效,故不同意王某的请求事项。

    ★裁判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作出裁决,由信息公司支付王某2016年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王某不服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其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请求。信息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做出驳回上诉的判决。

    ★律师评析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华平律师: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退休人员是否适用竞业限制约定,能否享受竞业限制补偿以及是否超过仲裁申请时效。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本案中,信息公司和王某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竞业限制协议,但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的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双方应当遵守约定的内容。另外,信息公司

    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明确告知王某在其离职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在劳动关系解除后仍然有效的义务对其约束力,进一步佐证信息公司要求王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意思表示。

    信息公司在和王某订立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是基于保持用人单位竞争优势和保护商业秘密而设,符合立法目的。信息公司以王某不属于应当竞业限制的对象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假如信息公司无需王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完全可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以明示方式免除王某的义务。信息公司并没有如此操作,而是要求其遵守约定义务,可见,有关竞业限制条款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二、退休人员虽然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身份,但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仍享有获得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但退休人员仍然具有就业权和创业权,而在自行创业或者入职与原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的过程中,有可能使原单位丧失竞争优势。因此用人单位仍然可以通过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限制退休人员的再就业权和创业权。基于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原则,退休人员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享有获得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权利。

    三、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的起算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本案中,王某自2016年5月提起劳动仲裁起,直至二审法院作出双方劳动关系无需恢复的终审判决。在此仲裁诉讼期间,因劳动关系解除是否成立处于不确定状态,王某自然无法去主张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因此,本案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事项应当自2017年4月7日起计算计算,王某并未超过仲裁申请时效。




作者  谢亦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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