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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伦通八大看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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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8-09-01

1、包括东西两个业务方向。


沪伦通,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下称“伦交所”)之间的互联互通机制,指符合条件的两地上市公司,可以依照对方市场的法律法规,发行存托凭证( Depositary Receipt,下称DR)并在对方市场上市交易,同时,通过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之间的跨境转换机制安排,实现两地市场的互联互通。


沪伦通此次分为东向和西向,东向业务是指伦交所上市公司在上交所挂牌中国存托凭证(CDR);西向业务是指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在伦交所挂牌全球存托凭证(GDR)。


2、伦交所公司发CDR不融资,上交所公司发GDR可融资。


为稳妥起步,沪伦通的东、西向业务在新增融资方面作出了不同的安排。


起步阶段,DR的基础证券仅限于股票,东向业务暂不允许伦交所上市公司在我国境内市场通过新增股份发行CDR的方式直接融资。


因此,CDR的上市交易将通过境内跨境转换机构建立初始流动性的方式加以实现,即境内跨境转换机构将其在境外市场买入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获得的基础股票按照相关规定和存托协议约定转换成CDR后上市交易。


上交所A股上市公司则可通过发行GDR直接在英国市场融资。


符合条件的两地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直接到对方市场开立证券和资金账户,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从事存托凭证跨境转换国际证券等业务。


3、DR与基础股票跨境转换。


沪伦通东西双向业务都允许DR与基础股票按既定比例互相转换,这是沪伦通实现两地市场互联互通的主要方式,有利于市场自主调节DR供需,保持DR与基础股票的价格联动。具体而言,跨境转换分为基础股票转换成DR的“生成过程和DR转回基础股票的“兑回”过程。


什么是DR与基础股票的相互转换?


具体来说,跨境转换分为基础股票转换成DR的“生成”过程,以及DR转回基础股票的“兑回”过程。整个跨境转换由投资者、存托人、托管人以及跨境转换机构等市场主体协同完成。


生成过程,是指基础股票的持有人将基础股票交付存托人,由存托人根据存托协议的安排,办理存托凭证签发手续,在存托凭证的上市交易地,使基础股票持有人转为持有存托凭证。


兑回过程,是指存托凭证的持有人,将存托凭证交付存托人后,由存托人根据存托协议的安排,办理存托凭证注销手续,并在基础股票的上市交易地,将基础股票转为由存托凭证持有人持有。


4、大力支持境内蓝筹企业借助沪伦通业务渠道发行全球存托凭证。


现在市场最为关心的是能够参与沪伦通的企业有哪些?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沪伦通釆用存托凭证两地市场互相挂牌模式,欢迎符合条件的沪伦两所上市公司向对方的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提出相应的发行上市申请。


在沪伦通标的企业的选取方面,按照目前的政策考虑,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要发行CDR须满足两个硬指标,一是须为伦交所主板高级上市公司;二是上市年限和市值规模须符合一定标准。据了解,这是为了选取在英国市场流动性较好,有较为广泛投资者基础的发行人参与沪伦通东向业务。


申万宏源分析师金倩婧表示,沪伦通中东向的企业标的富时100 指数或将成为伦交所发行GDR 的核心股票池。富时100 指数由来伦交所最具代表性的100 家公司组成。其成分股海外收入占比较高,具有真正的全球资产配置价值。


西向GDR业务方面,伦交所也将欢迎上交所主板、市值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公司发行GDR。


当前伦敦、上海两地市场已有不少上市公司对参与沪伦通下CDR、GDR发行表现出了兴趣。


上交所则表示,稳步扎实推进沪伦通项目早日落地,下一步将尽快发布业务规则。大力支持境内蓝筹企业借助沪伦通业务渠道,充分利用伦交所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发行全球存托凭证,拓展国际业务,提升国际知名度。


5、投资者门槛。


试点初期,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申请参与沪伦通下CDR投资。这里符合条件的个人投资者特指去年《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的专业投资者,也就是说试点初期沪伦通的投资者门槛不低。


另外,按照既有规则安排,投资CDR将不需要单开账户,适格投资者通过普通A股账户即可进行CDR的投资。


从业人士分析,此前国内设立的战投基金,理论上也可以直接参与沪伦通下CDR的投资,“因为这些基金都是符合标准的沪伦通下CDR机构投资者,同时这些基金已经变为普通的二级市场投资基金。”一位资深业内人士说。


6、建立五大投资者保护救济机制。


为了妥善保护投资者权益,沪伦通明确设置了五项投资者保护及救济机制:


1)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要求证券公司为投资者,特别是个人投资者开通沪伦通下CDR交易权限时,须按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对投资者进行评估,并充分告知投资风险。


2)明确发行人法律责任。


要求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应当参与CDR发行,依法履行发行人、上市公司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确保基础财产安全。


要求存托人为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单独立户,将存托凭证基础财产与其自有财产有效隔离,确保存托凭证基础财产安全。


4)保护境内投资者知情权。


明确信息披露安排,要求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在中国境内设立证券事务机构,聘任熟悉境内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的信息披露境内代表,负责办理沪伦通下CDR上市期间的信息披露和监管联络事宜,保护境内投资者的知情权。


5)建立纠纷调解机制。


要求存托协议明确约定因存托凭证发生的纠纷适用中国法律,由境内法院管辖。当沪伦通下CDR投资者权利受到侵害时,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存托协议的约定,在境内法院向基础证券发行人提起证券诉讼;或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约定,向具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7、发行新股有锁定期。


规则要求,境内上市公司发行的境外存托凭证可以按规定与其对应的境内基础股票进行跨境转换。


境内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境外存托凭证自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兑回。境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境外存托凭证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得转让。境外存托凭证存续期内的数量不得超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限,因境内上市公司送股、股份分拆或者合并等行为导致对应基础股票增加或者减少的,数量上限相应调整。


8、CDR持有人享有三大权利。


根据既有政策,CDR持有人主要享有三方面的基础权利。


首先,CDR持有人依法享有存托凭证代表的境外基础证券权益。


其次,CDR持有人可通过存托人行使对基础证券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投票、获取现金分红、股份分红及其他财产分配,行使配股权,行使表决权等。


再者,CDR持有人享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存托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CDR持有人主要通过存托人行使其权利,存托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存托协议的约定,为CDR持有人行使权利提供相应服务。


CDR存托人是指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并相应签发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存托凭证的境内法人。


通俗而言,存托人主要发挥了境外基础股票和境内存托凭证之间“转换器”的作用。存托人根据投资者的意愿,可将基础股票转换为CDR,或将CDR转为基础股票,从而实现CDR和基础股票的跨境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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