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 949阅读
  • 0回复

[法律解释]虚假就诊骗取医保要承担法律责任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假正经也

UID: 1801544

精华: 136
级别: 玉清道君
 

发帖
107610
金币
88186
道行
18910
原创
538
奖券
560
斑龄
0
道券
291
获奖
0
座驾
设备
摄影级
在线时间: 12605(小时)
注册时间: 2013-05-07
最后登录: 2023-06-17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9-01-31
— 本帖被 gtx480 执行加亮操作(2019-02-01) —

     自2017年3月开始,老黄就在社区中听闻,凡是有社保的老人都可以出借社保卡,谋一份“住院”的兼职,参加兼职的还可以获得不菲的收入。老黄觉得自己虽然也是有些不需住院的慢性疾病,但去医院看看,对自己也没啥不好,还能从中赚钱,真是天大的好事。老黄于是跟着介绍人来到了某医院就诊。就诊的经历让老黄感到有些奇怪:介绍人要求老黄先把医保卡统一上交,随后医院的医生给老黄的病历记录册上写了一些不相干的疾病,开具用药处方,并要求住院治疗,但实际并未给老黄用药,只做简单的理疗或不予治疗;住院单上写着老黄需住院4天治疗,但实际也未真正住院,就诊当天就可以回家。最后使用老黄的医保卡进行结算,费用也未让老黄支付,而且事后介绍人还会给老黄几百元的“兼职费”和米、面、油等物品。经过公安部门侦查,原来这是一宗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刑事犯罪案件。该医院在院长的授意安排下,通过医院职工在外招募“假病人”,进行虚假治疗。其间,“假病人”的一日三餐免费提供,“假住院”满4日后办理出院手续,招募的“假病人”均能得到几百元的现金酬劳。随着该医院与医疗保险基金的结算,院方骗取到了虚假医疗服务的费用。老黄作为这样一件诈骗案件的参与人,最后也被追究了法律责任。


    一、医保就医凭证只能供本人真实就医使用。


    根据《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时,应当出示其医疗保险凭证……任何个人不得冒用、伪造、变造、出借医疗保险凭证。”这也就意味着,社会保障卡作为本市的医疗保险凭证,不得出借,只能由本人使用。笔者在这里要强调指出,个人出借社保卡,危害极大:一是容易泄漏个人隐私信息,社保卡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专用卡,以个人身份证为识别码,储存记载着个人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以及消费情况等详细资料信息,出借极易造成个人信息泄露;二是损失由自己承担,将卡片转借他人使用或其他不当行为而导致的损失将由持卡人本人承担。针对将持卡人本人违规将社保卡出借给他人的行为,医保经办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可给予行政处罚;三是需追究法律责任,因出借社保卡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除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发生的全部住院医疗费用外,饼给予行政处罚;对严重违规触犯刑法的,需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打击骗保行为,多管齐下进行管理。


    2018年10月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和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违法行为的通告》,其中对于此类骗取医保的行为做出了如下明确:


    1、严禁出借、冒用医保凭证(包括医保卡和就医记录册)及变卖医保药品等各种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违规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者,由医保部门按照《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已经支付的有关医疗费用,并可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将对其采取改变医保费用记帐结算方式1至6个月的措施;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严禁变卖利用医保凭证配得的药品。对违反规定者,由食药监(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非法销售以及销售、使用非法药品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定点医药机构及医务人员参与骗取医保基金的,由医保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从严予以处理;性质恶劣或后果严重的,由卫生计生部门依规吊销执业执照(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上海市市医保部门公布举报投诉电话(62723106),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利用电话、网站等多种形式举报救诈骗保线素,并对举报有功人员按规定予以奖励。




作者     张佶
1条评分金币+20
gtx480 金币 +20 - 2019-02-01
山庄提示: 道行不够,道券不够?---☆点此充值☆
 
快速回复
限120 字节
认真回复加分,灌水扣分~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