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 874阅读
  • 0回复

[法律解释]我们可否重新分配所得房屋?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假正经也

UID: 1801544

精华: 136
级别: 玉清道君
 

发帖
107610
金币
88186
道行
18910
原创
538
奖券
560
斑龄
0
道券
291
获奖
0
座驾
设备
摄影级
在线时间: 12605(小时)
注册时间: 2013-05-07
最后登录: 2023-06-17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9-02-04
— 本帖被 gtx480 执行加亮操作(2019-02-11) —

     张律师:我在虹口区有一套公租房、杨浦区有一套增配的公租房。虹口区一套公租房内有三代人,本人、小儿子一家三口和大儿子,5个户口。杨浦区增配的一套公租房内,有我妻子、大儿媳、大孙子,3个户口。我们夫妻居住在虹口区的公租房内,大儿子一家居住在杨浦区增配的公租房内。小儿子一家居住在我们为其购置的房屋内。由于虹口区的公租房在大前年被征收了,我们申请了一套市区房屋安置,其余安置房屋实在太远,为此剩下部分选择了货币安置。房屋给了小儿子一家,房屋产证已经下达,上面是小儿子的名字。大儿子也得到80余万元的补偿款。我们在迁移户口时将虹口区公租房内的户口全部迁到杨浦区增配的那套房屋内。今年杨浦区的房屋也被征收了,我们一家人均为困难户人口,我们申请到两套房屋。由于小儿子也要参与分配,这样一来变得小儿子有三套房,而大儿子只有一套房。我们做父母认为按这样的分配有失公允,是否可以将被征收补偿的房屋重新调整予以分配?法律上有什么规定?老姚

    老姚:

    家庭中得到被征收补偿房屋、款项,作为户主具有分配安置的权利。由于第一次被征收补偿得到的房屋已经分配给了小儿子,并且该房屋的户名已经落在小儿子名下。根据《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前一次征收所得的房屋已经归你们的小儿子,如要变更需经过他的同意。

    征收补偿后得到房屋、款项的分配主要是在家庭内部予以协商。依据《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能被视为同住人,无权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1、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本解答第二条所列的住房困难的情况除外)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2、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3、已在本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因此,你可以与小儿子讲清道理,要求小儿子一家放弃参加第二次征收补偿的分配。

    (作者  张建伟  以上均系律师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1条评分金币+15
gtx480 金币 +15 - 2019-02-11
山庄提示: 道行不够,道券不够?---☆点此充值☆
 
快速回复
限120 字节
认真回复加分,灌水扣分~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