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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应用]应像打击盗刷他人财产一样严惩AI盗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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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帖被 兵马大元帅 执行加亮操作(2026-04-19) —
“你的这款摄影设备是大疆的?他们最近还推出了新的版本。”“如今,理论上一个人就可以创办、运营一家公司,甚至把它做成独角兽企业,中国已经有‘一人公司’开始出现了。”4月13—14日,世界互联网大会亚太峰会在香港举行,中欧数字协会创始主席、意大利经济学家鲁乙己在会议间隙接受南都记者专访。聊到AI的发展与治理,鲁乙己对中国的人工智能硬件产品、产业发展新热词都颇为熟悉和关注。

中欧数字协会创始主席、意大利经济学家鲁乙己。
在他看来,以“龙虾”为代表的AI智能体走红,或许意味着“APP时代”的终结,未来智能体将代表人类在数字世界中处理诸多复杂的任务。但他并不担心AI对人类的替代,在他看来,AI就像帮助运动员登山的机械外骨骼,能让攀登更高效、更稳定、更省力,但它无法替代运动员本身。
鲁乙己同时谈到,技术发展的基础是信任,一旦失去信任,技术的发展与应用都会变得异常困难,AI盗脸等冒用他人身份是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像线下身份盗用、盗刷他人财产一样被严厉追责。
对于AI治理,鲁乙己呼吁,中欧在AI治理中的合作不是选择,而是必需,而且行动必须趁早,中欧应着眼于物理AI(physical AI)、合成数据、Token经济等技术发展的趋势启动对话,事前布局。
以下是南都与鲁乙己的对话:
“APP时代”或将被“AI智能体时代”终结
南都:近期“龙虾”(OpenClaw)在中国很火,它在欧洲有受关注吗?
鲁乙己:是的,OpenClaw也引发了中国以外地区的关注。
它折射出一个更大的趋势:AI 正从对话阶段走向执行阶段。我们正在迈入AI智能体时代,AI不仅能回答问题,还能执行任务、使用工具、代表我们在数字世界中行动。
南都:你在工作和生活中,会使用AI吗?
鲁乙己:我经常使用AI。我觉得它是一种很好用的工具,能帮我们快速检索信息,完成许多过去无法实现的任务,比如优化政策分析、整合复杂资料、从多角度来验证论点等等。
南都:从ChatGPT到OpenClaw,你如何看待近两三年 AI 的发展速度?
鲁乙己:速度堪称非凡。短短两三年间,AI从对话工具,转变为具备写作、推理、生成图像与视频、支持编程,并通过智能体执行任务的通用技术,AI将通常需要数十年的创新周期压缩到数年内完成。
AI智能体的出现,不仅改变了技术能力边界,更在重塑我们与数字世界的交互方式。过去二十年,我们生活在“应用时代”(APP时代),未来,这些APP可能逐渐隐于幕后。我们只需向AI助手设定目标,它便会代为操作APP、实现相关任务。从这个意义上说,“APP时代”或将被“AI智能体时代”终结。OpenClaw等智能体的出现,正是AI进化为行动助手的早期信号。
更令人瞩目的是,近两三年间,AI在社会层面的普及速度也是前所未有。发明与应用的间隔期几乎消失,新技术迅速渗透至企业、政府、研究机构、创作者及普通公众。因此我常说:我们已不再处于观察AI的阶段,而是与AI共存。
这一变化也影响深远:公共机构、监管政策和教育体系都必须得跟上它的发展速度。我们所面临的问题已不再是AI是否会改变社会——它已经在改变。而真正的问题在于:我们的政治、法律和社会体系能否快速进化以掌控这场变革。
南都:那你会担心AI会取代人类、冲击就业吗?
鲁乙己:AI可以替代部分工作,但无法取代人类本身。
我常打一个简单的比方:AI就像帮助运动员登山的机械外骨骼,能让攀登更高效、更稳定、更省力,但它无法替代运动员本身。而方向、判断、责任与目标仍由人类负责。这才是理解AI的正确方式:它应当赋能人类,而非取代人类。
如今,理论上一个人就可以创办、运营一家公司,甚至把它做成独角兽企业,中国已经有“一人公司”开始出现了,这就足以说明AI在创业和日常工作中起到多么重要的作用。
回应AI盗脸:应像线下盗刷他人财产一样严厉追责
南都:近期,多位中国艺人指控被AI盗用了肖像与声音,你如何看待这一现象?
鲁乙己: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它触及了权利、身份与信任的核心。
人的面容与声音不仅仅是数据,更是个人身份的核心组成部分。对于艺人、创作者与公众人物来说,还是其职业与经济价值的一部分。那么,未经本人许可使用这类数据,就不只是技术层面的违规,更是对人格尊严与信任的侵犯。
我们都知道,技术发展的基础是信任。一旦失去信任,技术的发展与应用都会变得异常困难。现实世界中,我们已经有完善法律,同样的规则也应延伸至网络空间。冒用他人身份是极其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像线下身份盗用、盗刷他人财产一样被严厉追责。
南都:有观点认为,过度强调AI安全和治理会影响技术发展、限制 AI 的想象空间。你对此怎么看?
鲁乙己:认为这两者并非对立关系。我们两者都需要:需要治理、需要规则,同时也要让企业和个人保持创新,发展新服务、创造新机遇。
需要看到的是,拙劣的监管可能会拖累创新,但缺乏治理对创新的伤害更大。所以真正的问题,并非是否监管,而是如何科学监管。很多时候,合理的监管反而能催生新产业。比如当下热议的智能网联汽车、机器人与物联网、合成数据的应用,这些领域恰恰需要规则,来为商业提供确定性、保障市场运行。
我认为,平衡治理与发展,需要遵循三大原则:监管风险与具体应用,而非限制想象力本身;尽早明确规则,对创新者而言,清晰规则远胜于不确定性;通过测试环境、监管沙盒与国际对话,为技术试验保留空间。
“未来真正的分水岭在于能否构建可信的AI生态”
南都:在你观察中,对于AI 治理,中欧主要有哪些差异?核心共识又是什么?
鲁乙己:对比双方的实践路径来看,欧洲倾向于先搭建全面的法律框架,从通用原则、权利、风险类别与市场整体义务入手。欧洲首先思考的是:AI整体的游戏规则应当是什么。
中国更侧重市场发展与具体场景,针对特定行业、特定应用进行分类监管。中国更聚焦于:当下如何在具体领域管好这项技术?
在治理中,双方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欧洲更重视个体权利、法律确定性与全市场一致性;中国则更强调安全、可追溯、平台责任,以及AI在社会层面的实际可管理性。
这两种模式虽有差异,但最终目标都是推动AI的健康发展、支持企业的创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这也是双方持续交流、互相借鉴至关重要的原因。
南都:你认为,接下来中欧在AI治理领域,可以开展哪些合作?
鲁乙己:首先要强调的是:合作不是选择,而是必需,而且行动必须趁早。因为技术迭代速度极快,而出台新法,需要漫长周期。因此我也一直主张在技术可行的前提下,优先推行自律监管。这是最高效、最灵活、最能适配快速变化的解决方案。
对于AI治理,中欧至少可以在四大领域深化合作:第一,交流AI治理的实践,尤其在透明化、标识规范、问责机制、安全测试与可信部署等方面;第二,加强标准合作,在新兴技术领域,标准往往能够更深刻塑造市场;第三,在医疗健康、教育、智能制造、气候创新、普惠城市服务等高价值领域推动联合攻关;第四,拓展对话范围,不仅限于政府间,还应覆盖企业、科研人员、高校与民间社会。
我常说:监管如同健康,预防远胜于补救。事前布局,远比事后补救容易。我们现在就应该着眼于技术发展的趋势:物理AI(physical AI)需要如何监管?合成数据又将带来哪些改变?Token经济又需要哪些规则?这些问题不要等到迫在眉睫才讨论,现在就应启动对话,倾听专家、企业和业界的声音。世界互联网大会已成为这一领域的重要平台,但若要真正实现全球影响力,还需大幅拓宽国际参与度,吸纳更多欧洲及其他地区代表,包括机构、产业、学界与政策界人士,更均衡、多元的参与,能提升讨论质量、增进相互理解,让大会成为探讨人工智能与数字技术治理更具公信力的全球平台。
我相信,未来,真正的分水岭不在于是否谈论 AI、是否监管 AI,而在于能否构建可信的AI生态。中欧都具备重要贡献能力,双方应当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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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04-17
关于AI盗脸的法律惩处与治理建议
一、专家呼吁:类比财产犯罪严惩AI盗脸
中欧数字协会鲁乙己明确指出,AI盗脸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应当像线下身份盗用、盗刷他人财产一样被严厉追责。人的面容与声音不仅是数据,更是个人身份的核心组成部分,未经许可使用这类数据是对人格尊严与信任的侵犯,需通过法律手段强力遏制


二、现行法律框架下的惩处依据
根据现有法律,AI盗脸行为可能涉及以下罪名: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若犯罪团伙利用AI技术伪造人脸突破平台认证,非法窃取并出售公民隐私数据,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侵犯肖像权与名誉权:AI盗用他人形象制作虚假内容,可能构成对个人肖像权、名誉权的侵害,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平台与用户的责任
平台责任:互联网平台需加强人脸识别认证的安全防护,若因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用户信息泄露,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连带责任

用户维权:发现AI盗脸行为后,应及时取证、举报,要求平台下架侵权内容,并可依法追究制作方的侵权责任

四、系统治理建议
完善立法:针对AI换脸等新型侵权行为,需加快立法进程,明确技术应用边界,完善侵权证据规则,加大对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

强化监管:互联网平台需对疑似AI换脸视频进行严格标记和管理,技术开发者应承担社会责任,避免技术被用于非法目的

公众防范:提高警惕,不轻信未经验证的AI生成内容,尤其是涉及金钱交易的信息,发现可疑内容及时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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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板凳  发表于: 04-17
中欧携手,共筑可信 AI 生态——专访中欧数字协会创始主席鲁乙己
在 4 月 13 - 14 日于香港举行的世界互联网大会亚太峰会期间,中欧数字协会创始主席、意大利经济学家鲁乙己接受南都记者专访,就 AI 的发展与治理分享诸多深刻见解。
一、AI 发展:从对话迈向执行,“APP 时代”或终结
鲁乙己认为,以“龙虾”(OpenClaw)为代表的 AI 智能体走红,折射出 AI 正从对话阶段走向执行阶段的重大趋势。如今,AI 不仅能回答问题,还能执行任务、使用工具、代表人类在数字世界行动。短短两三年间,AI 发展速度非凡,从单纯的对话工具转变为具备写作、推理、生成图像与视频、支持编程,并通过智能体执行任务的通用技术,将通常需要数十年的创新周期压缩到数年内完成。

这一变化不仅改变了技术能力边界,更重塑了人类与数字世界的交互方式。过去二十年的“应用时代”(APP 时代),未来 APP 可能逐渐隐于幕后,人们只需向 AI 助手设定目标,它便会代为操作 APP、实现相关任务。OpenClaw 等智能体的出现,正是 AI 进化为行动助手的早期信号。同时,AI 在社会层面的普及速度前所未有,新技术迅速渗透至各个领域,发明与应用的间隔期几乎消失。
二、AI 与人类:赋能而非取代,助力创业与工作
面对 AI 是否会取代人类、冲击就业的担忧,鲁乙己持乐观态度。他将 AI 比作帮助运动员登山的机械外骨骼,能让攀登更高效、更稳定、更省力,但无法替代运动员本身,方向、判断、责任与目标仍由人类负责。AI 应当赋能人类,而非取代人类。

如今,AI 在创业和日常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理论上一个人就可以创办、运营一家公司,甚至将其做成独角兽企业,中国已经出现“一人公司”,这充分说明 AI 对人类工作的助力。
三、AI 治理:信任是基础,严厉追责违法行为
(一)重视信任基础,严厉打击 AI 盗脸
鲁乙己强调,技术发展的基础是信任,一旦失去信任,技术的发展与应用都会变得异常困难。近期多位中国艺人指控被 AI 盗用肖像与声音,这一现象触及权利、身份与信任的核心。人的面容与声音不仅是数据,更是个人身份的核心组成部分,对艺人等公众人物来说,还是其职业与经济价值的一部分。未经本人许可使用这类数据,是对人格尊严与信任的侵犯,应像线下身份盗用、盗刷他人财产一样被严厉追责。
(二)平衡治理与发展,遵循三大原则
有人认为过度强调 AI 安全和治理会影响技术发展、限制想象空间,鲁乙己则认为两者并非对立关系。拙劣的监管可能拖累创新,但缺乏治理对创新的伤害更大。平衡治理与发展,需要遵循三大原则:监管风险与具体应用,而非限制想象力本身;尽早明确规则,清晰规则远胜于不确定性;通过测试环境、监管沙盒与国际对话,为技术试验保留空间。
四、中欧 AI 治理:差异与共识并存,合作势在必行
(一)差异与共识
欧洲在 AI 治理上倾向于先搭建全面的法律框架,从通用原则、权利、风险类别与市场整体义务入手,思考 AI 整体的游戏规则;中国更侧重市场发展与具体场景,针对特定行业、特定应用进行分类监管,聚焦当下如何在具体领域管好这项技术。在治理侧重点上,欧洲更重视个体权利、法律确定性与全市场一致性;中国则更强调安全、可追溯、平台责任,以及 AI 在社会层面的实际可管理性。尽管存在差异,但双方最终目标都是推动 AI 的健康发展、支持企业创新、保障消费者权益。
(二)合作领域
鲁乙己强调,中欧在 AI 治理领域的合作不是选择,而是必需,且行动必须趁早。中欧至少可以在四大领域深化合作:交流 AI 治理实践,尤其在透明化、标识规范、问责机制、安全测试与可信部署等方面;加强标准合作,标准在新兴技术领域能深刻塑造市场;在医疗健康、教育、智能制造、气候创新、普惠城市服务等高价值领域推动联合攻关;拓展对话范围,不仅限于政府间,还应覆盖企业、科研人员、高校与民间社会。
五、未来展望:构建可信 AI 生态
鲁乙己认为,未来真正的分水岭不在于是否谈论 AI、是否监管 AI,而在于能否构建可信的 AI 生态。中欧都具备重要贡献能力,双方应当携手共进。世界互联网大会已成为探讨 AI 治理的重要平台,但要实现全球影响力,还需大幅拓宽国际参与度,吸纳更多欧洲及其他地区代表,包括机构、产业、学界与政策界人士,更均衡、多元的参与能提升讨论质量、增进相互理解,让大会成为更具公信力的全球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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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地板  发表于: 04-17
‌“应像打击盗刷他人财产一样严惩AI盗脸”这一观点,直指AI时代个人权利保护的核心命题‌。你将AI盗脸与财产盗刷相类比,反映出对数字身份权属的深刻关切——人脸不仅是生物特征,更是人格尊严与经济价值的载体。

为何AI盗脸必须被严厉追责?
‌侵犯人格权,损害不可逆‌
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生成AI内容,已构成《民法典》第1019条明确禁止的“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行为。只要公众能识别出特定自然人(相似度超60%即可),即构成侵权。

‌可能引发严重刑事后果‌
若用于诈骗、伪造色情内容或冒充身份进行金融操作,可能触犯‌诈骗罪、侮辱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例如,已有案例显示,犯罪分子通过AI换脸绕过人脸识别系统,盗刷金融账户。

‌平台责任不可推卸‌
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平台若未履行内容审核义务,未标注“AI生成”或放任侵权内容传播,需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实践已确立判例‌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AI换脸迪丽热巴”案中确立“可识别即侵权”原则,判决侵权方赔偿损失并公开道歉。此类判例为后续维权提供了明确指引。

为你推荐新疆地区擅长处理此类刑事与民事交叉案件的专业律师,供参考:

‌朱晓明律师‌: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执业3年,专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等领域,具备处理AI侵权引发的复合型案件经验。
‌张明律师‌: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专职律师,执业24年,主攻刑事辩护,尤其擅长贪污受贿、公司犯罪及劳动争议,在非法集资、毒品犯罪方面亦有建树。
‌李刚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毕业生,执业4年,擅长处理欠款、合同、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纠纷,对新兴科技引发的民事权益争议有较强实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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