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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唐代御史台的基本职责[1P]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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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御史台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负有监督百官、典正法度的重大职责。唐代御史台监察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

唐代的御史台是一个完整的机构,层次清楚,职责明确,权限严格,有自己的一套完整的职官系统。御史台的最高长官是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为其副手,下设机构有三:台院、殿院和察院,分别由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和监察御史任职。三院监察官品阶不同,职掌分明,构成一个十分严密的系统。在整个唐朝,御史台名称虽屡有变易,但其机构却基本保持不变,御史台机构具有相对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人员总编制为136人,最高长官御史大夫1人,御史中丞2人;台院置侍御史4人;殿院置殿中侍御史6人;察院置监察御史10人;置主簿1人,录事2人。以上有御史23人(主簿、录事是台内高级办事人员,无监察权),有品级的官员共计26人。其余110人无品级,分别是:令史57人,书令史35人,亭长6人,掌固12人,皆为一般办事人员。

御史大夫的主要职责

作为御史台首宰的御史大夫,在会昌二年(842年)以前基本上为从三品,会昌二年后逐渐升为正三品。《唐六典》对御史台官员的职责和权限作了详细而具体的记载,其中御史大夫的主要职责是:对国家的法律实施负总责,“御史大夫之职,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履行司法职责,“凡天下之人有称冤而无告者,与三司(指由御史大夫、中书令、门下省侍中组成的联合办案机构)诘之”;履行行政弹劾职责,“凡中外百僚之事应弹劾者,御史言于大夫,大事则方幅奏弹,小事则署名而已”;履行礼仪监督职责,“凡国有大礼,则乘辂车以为之导”。

御史中丞,在会昌二年前基本上为正五品上,会昌二年后升为正四品下,作为御史大夫的助手,职责基本相同。

台院的主要职责

台院侍御史,官等为从六品下。一般从侍御史中选一资历较长者为知杂事侍御史,称“杂端”。由于他总判台事,犹如台院的长官,故又号“台端”。台端之下的第二侍御史称为“知弹侍御史”,列第三、四的侍御史称“知推侍御史”。

在行使职权时,把京城百司和诸州的推鞫(即审问)工作分为东西两部分,各以侍御史一人负责,分称为“东推”“西推”。此外,以殿中侍御史第一人为同知东推,殿中侍御史第二人为同知西推。上列“四推”又号称“四推侍御史”。

台院还设有公縻侍御史一人,常驻衙中,处理日常事务,并专派侍御史一人分管东都留台。

台院的侍御史主要职责包括四个方面,即推鞫狱讼;弹举百僚;知公廨事;总判台内杂事。唐代在审理案情重大或牵涉到五品以上官员案件时,多由三司审理,即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共同负责,称为“三司推事”。弹劾违法官吏是侍御史的基本职能,对五品以上大员的弹劾(主要是京官)多采用仗弹方式。依据《唐六典》卷一三《御史台》所载,侍御史监察活动的程序是:

凡有制敕付台推者,则按其实状以奏;若寻常之狱,推讫,断于大理。凡事非大夫、中丞所劾而合弹奏者,则具其事为状,大夫、中丞押奏(签字画押后上奏)。大事则冠法冠、衣朱衣、厖裳、白纱中单以弹之;小事,常服而已。凡三司理事,则与给事中、中书舍人更直于朝堂受表。若三司所按而非其长官,则与刑部郎中、员外郎,大理司直、评事往讯之。

殿院的主要职责

《唐六典》记载,殿中侍御史官等为从七品上。《新唐书》记载:“一人同知东推,监太仓出纳;一人同知西推,监左藏出纳;二人为廊下食使;二人分知左右巡;三人内供奉。”

殿院的殿中侍御史主要职责是:司掌纠察殿堂和朝廷供奉仪节,检查朝班时百官的仪态行履,维护朝廷秩序和皇帝威严。《唐六典》记载:“殿中侍御史掌殿廷供奉之仪式。凡冬至、元正大朝会,则具服升殿。若皇帝郊祀、巡省,则具服从,于旌门往来检察,视其文物之有亏缺则纠之。”另外,殿院还承担推按狱讼,监京城仓库和分巡两京的任务。《唐六典》载:“凡两京城内则分知左、右巡,各察其所巡之内有不法之事”,这些事包括盗窃、赌博、狱讼冤滥、横征暴敛等,“若不能纠察及故纵、蔽匿,则量其轻重而坐所由御史”。

从开元年间(713年-741年)起,殿中侍御史参与司法审判工作。其具体职责是:同知东推一人,掌监太仓粟米出纳,双日出台,单日在殿;同知西推一人,掌监金库锦帛出纳,双日出台,单日在殿。

至于分知左、右巡二人,以雍、洛州境界为限,纠举境内非法。廊下食使二人,朝官就食廊下时,以之出监。内供奉三人,掌监朝廷仪式。

察院的主要职责

《唐六典》记载:监察御史的官等为正八品上。察院的监察御史在三院御史中,虽然品位最低,但其职权不轻且较为广泛。主要职责是: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

《唐六典》记载:“凡将帅战伐,大克杀获,数其俘馘,审其功赏,辨其真伪。若诸道屯田及铸钱,其审功纠过亦如之。凡岭南及黔府选补,亦令一人监其得失(因岭南、贵州地处偏远,当时人多不愿前去任官,故在选用程序上须严加监督)。凡决囚徒,则与中书舍人、金吾将军监之。若在京都,则分察尚书六司,纠其过失,及知太府、司农出纳。凡冬至祀圜丘,夏至祭方丘,孟春祈谷,季秋祀明堂,孟冬祭神州,五郊迎气及享太庙,则二人共监之。若朝日、夕月及祭社稷、孔宣父、齐太公、蜡百神(蜡百神为唐代祭祀之一种,于季冬寅日蜡祭百神于南郊,蜡祭的历史十分悠久),则一人率其官属,阅其牲牢,省其器服,辨其轻重,有不修不敬则劾之。凡尚书省有会议,亦监其过谬,凡百官宴会、习射亦如之。”

此外,唐代在东都设有留台,称东都留台。开元年间,唐玄宗为了提高外任官员的地位,使其带上御史大夫、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等御史台官衔,谓之宪衔。这些由外官兼摄的御史被称为外台。外台御史亦有纠弹、推按之权。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监察的职权重,涉及面广,为加强监察,唐代还经常设有各类使官。如六察御史分别监察各部;黜陟使奉命巡察全国各地,监察各地各级官吏;监军御史负责对军队将官的监察;馆驿使分别掌管对京中和各地馆驿的监察事务等等。

如上所述,唐代御史大夫、御史中丞和三院都拥有广泛的监察权,虽然他们分工各有侧重,各有自己的职责和重点,但是又互相联系、互相合作,共同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和监察权。

◎本文原载于《中国纪检监察报》(作者:岱石),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图片由豆包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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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由岱石撰写、原载《中国纪检监察报》的学术性文章,系统介绍了唐代御史台的组织架构、职官系统和各级监察职责。文章以《唐六典》为主要史料依据,展现了唐代监察制度的严密性与系统性。

---

一、御史台总体架构

1. 机构性质
> "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

- 监督百官、典正法度
- 监察范围: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吏

2. 核心特点
| 特点 | 说明 |
|------|------|
| 层次清楚 | 三院分工明确 |
| 职责明确 | 各院有固定职掌 |
| 权限严格 | 品阶与权限挂钩 |
| 系统完整 | 名称虽屡变,机构基本不变 |

3. 人员编制(总计136人)

| 类别 | 人数 | 说明 |
|------|------|------|
| 有品级官员 | 26人 | 含御史23人 + 主簿1人 + 录事2人 |
| 无品级办事人员 | 110人 | 令史57、书令史35、亭长6、掌固12 |
| 合计 | 136人 | |

---

二、三院职官系统详解

1. 台院

| 项目 | 内容 |
|------|------|
| 长官 | 侍御史(从六品下) |
| 编制 | 4人 |
| 核心人物 | "杂端"(知杂事侍御史,总判台事) |

台院侍御史的四种分工

| 序号 | 职务 | 职责 |
|------|------|------|
| 1 | 杂端(台端) | 总判台事,台院实际长官 |
| 2 | 知弹侍御史 | 负责弹劾 |
| 3 | 知推侍御史(东推) | 负责京城百司及诸州东部推鞫(审问) |
| 4 | 知推侍御史(西推) | 负责京城百司及诸州西部推鞫 |

"四推"系统

> 东推、西推各一人 + 同知东推(殿中侍御史第一人)、同知西推(殿中侍御史第二人)

台院四大职责

| 职责 | 说明 |
|------|------|
| 推鞫狱讼 | 审理重大案件,参与"三司推事" |
| 弹举百僚 | 弹劾违法官吏,五品以上大员多用"仗弹" |
| 知公廨事 | 公廨侍御史常驻衙中,处理日常事务 |
| 总判台内杂事 | 杂端统揽台院事务 |

弹劾程序(据《唐六典》)

```
大事:冠法冠、衣朱衣、厖裳、白纱中单 → 正式上奏弹劾
小事:常服 → 署名即可
```

---

2. 殿院

| 项目 | 内容 |
|------|------|
| 长官 | 殿中侍御史(从七品上) |
| 编制 | 6人 |
| 核心职能 | 纠察殿堂、朝廷供奉仪节、维护朝班秩序 |

殿中侍御史的六种分工

| 序号 | 职务 | 职责 |
|------|------|------|
| 1 | 同知东推 | 监太仓(粟米)出纳,双日出台,单日在殿 |
| 2 | 同知西推 | 监左藏(金库锦帛)出纳,双日出台,单日在殿 |
| 3 | 廊下食使(2人) | 朝官就食廊下时出监 |
| 4 | 分知左巡 | 纠察雍州(长安)境内非法 |
| 5 | 分知右巡 | 纠察洛州(洛阳)境内非法 |
| 6 | 内供奉(3人) | 掌监朝廷仪式 |

纠察范围(左右巡)

> 盗窃、赌博、狱讼冤滥、横征暴敛等

问责机制:若不能纠察或故纵、蔽匿,"量其轻重而坐所由御史"

---

3. 察院

| 项目 | 内容 |
|------|------|
| 长官 | 监察御史(正八品上) |
| 编制 | 10人 |
| 特点 | 品位最低,但职权最广泛 |

监察御史的十大职责

| 序号 | 职责 | 说明 |
|------|------|------|
| 1 | 分察百僚 | 监察各级官员 |
| 2 | 巡按郡县 | 出巡地方 |
| 3 | 纠视刑狱 | 监督司法 |
| 4 | 肃整朝仪 | 维护朝廷礼仪 |
| 5 | 审核军功 | 将帅战伐,审功赏、辨真伪 |
| 6 | 监督屯田铸钱 | 审功纠过 |
| 7 | 监岭南黔府选补 | 偏远地区官员选用监督 |
| 8 | 监决囚徒 | 与中书舍人、金吾将军共同监斩 |
| 9 | 分察尚书六司 | 监察中央六部 |
| 10 | 监祭祀礼仪 | 圜丘、方丘、太庙等重大祭祀 |

---

三、御史台高层

御史大夫

| 项目 | 内容 |
|------|------|
| 品阶 | 会昌二年(842年)前:从三品;后:正三品 |
| 核心职责 | "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 |

四大职责

| 职责 | 具体内容 |
|------|---------|
| 法律总责 | 对国家法律实施负总责 |
| 司法职责 | 与三司(御史大夫+中书令+门下侍中)联合审理冤案 |
| 行政弹劾 | 中外百僚应弹劾者,大事方幅奏弹,小事署名 |
| 礼仪监督 | 国有大礼,乘辂车为导 |

御史中丞

| 项目 | 内容 |
|------|------|
| 品阶 | 会昌二年前:正五品上;后:正四品下 |
| 定位 | 御史大夫副手,职责基本相同 |

---

四、特殊制度

1. 三司推事

> 刑部 + 大理寺 + 御史台 共同审理重大案件

- 适用于:案情重大或牵涉五品以上官员

2. 东都留台

- 东都洛阳设有留台
- 派驻侍御史一人分管

3. 宪衔与外台

| 项目 | 内容 |
|------|------|
| 时间 | 开元年间(713–741年)起 |
| 目的 | 提高外任官员地位 |
| 做法 | 外官兼摄御史台官衔(御史大夫、侍御史等) |
| 名称 | 外台御史 |
| 权力 | 亦有纠弹、推按之权 |

4. 各类使官

| 使官名称 | 职责 |
|---------|------|
| 六察御史 | 分别监察尚书六部 |
| 黜陟使 | 巡察全国各地,监察各级官吏 |
| 监军御史 | 监察军队将官 |
| 馆驿使 | 监察京中及各地馆驿 |

---

五、唐代监察制度的特点总结

| 特点 | 体现 |
|------|------|
| 系统性 | 三院分工明确,从中央到地方全覆盖 |
| 独立性 | 御史台有自己的职官系统,相对独立运作 |
| 广泛性 | 监察范围涵盖百官、司法、财政、军事、礼仪等 |
| 层级性 | 品阶与权限严格对应,高品阶负责大事,低品阶负责具体事务 |
| 问责性 | 御史失职也要承担责任(如左右巡不能纠察则"坐所由御史") |
| 灵活性 | 设各类使官应对专项监察需求 |

---

六、与当代的关联

文章原载《中国纪检监察报》,其现实意义在于:

> 唐代御史台的三院分工、独立监察、广泛覆盖等制度设计,对当代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具有历史借鉴意义。

| 唐代制度 | 当代对应 |
|---------|---------|
| 御史台(独立监察机构) | 国家监察委员会 |
| 三院分工 | 纪委监委的内设机构分工 |
| 巡按郡县 | 巡视巡察制度 |
| 三司推事 | 多部门协作办案机制 |
| 外台(宪衔) | 派驻机构 |

---

七、可延伸的学术资源

| 类型 | 资源 |
|------|------|
| 原始史料 | 《唐六典》卷一三《御史台》、《通典·职官》、《旧唐书·职官志》、《新唐书·百官志》 |
| 现代研究 | 张国刚《唐代官制》、严耕望《唐史研究丛稿》 |
| 专题著作 | 关于唐代监察制度的学术论文 |
| 比较研究 | 与汉代刺史制度、宋代台谏制度、明代都察院制度的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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