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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未获得老人房产是否有赡养义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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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假正经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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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7-07-13
案情:
  老关夫妇俩共生育4个子女。大儿子小关一家与老关夫妇居住在浦东的一套公有住房内,其余三位子女皆在外居住。2003年,小关与兄弟姐妹签订《父母赡养协议》,约定老关夫妇今后的赡养义务由小关一人承担。同时,老关夫妇将其居住的浦东房屋买下,并将该房屋登记到大儿子小关名下。2009年3月,老关夫妇因与小关夫妇关系不和,住进附近的一家养老院。同年8月,老关因脑梗瘫痪在床,医疗及生活费用急剧增加。在积蓄即将用尽的情况下,老关向其4个子女讨要赡养费,却遭到了拒绝。于是,老关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4个子女平摊老关夫妇的医疗及生活费用。法院判决:
  在本案庭审中,针对老关夫妇提出的诉请,小关表示父母是大家的,应该4位兄弟姐妹共同支付父母的一切开销,不应该由自己单独支付。而其余三个子女则认为,就父母的赡养问题,4兄弟姐妹曾经签订过一纸协议,约定因父母将房产登记到了小关名下,故父母的赡养应由小关一人负责。法院最终判决,除去老关夫妇的养老收入,其医疗及生活费不足的部分由4个子女共同负担。律师分析:
  其实,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上述《父母赡养协议》的效力问题。依据《合同法》意思自治原则,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家庭成员间就父母长辈的赡养问题达成一个协议,在法律上是允许的。所以,本案中4个子女对老关夫妇今后的赡养事宜做一个约定,这不违法。但是这只能在4个子女内部起作用,而不能对抗除他们以外的人。也就是说,如果老关夫妇要求4个子女共同履行一定的赡养义务,承担相关的费用,这4个子女还是要共同履行的。当然,其余3个子女可以就自己付出的部分另案起诉,向小关追偿。最后还是应按照协议约定由大儿子小关来承担老关夫妇的医疗及生活费用。(上海老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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