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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码讨论]以法治温度 守护你的数字印记[4P]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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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昨天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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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嘉兴一家电商公司工作人员在进行直播。新华社发" html="true" trigger="hover focus" placement="bottom" data-toggle="tooltip">浙江嘉兴一家电商公司工作人员在进行直播。新华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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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某企业的跨境电商运营管理师们在拍摄创意视频。新华社发" html="true" trigger="hover focus" placement="bottom" data-toggle="tooltip">重庆某企业的跨境电商运营管理师们在拍摄创意视频。新华社发
  【法眼观】  
  日前,一则与已故歌手李玟有关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有网友在使用新办理的手机号注册某音乐平台时,竟直接登上了李玟的官方账号。经核实,这一现象源于运营商对原绑定手机号进行了“二次放号”。这个看似偶然的漏洞,其实折射出数字时代一个日益凸显的法律议题——当生命走向终点,逝者留下的数字遗产应当如何处置?在数字社会中,从社交、购物、出行到云存储,人们生成了大量数据。这些海量数据的“寿命”,往往比人的物理生命更为长久。因此,每个人都可能会面对数字遗产如何继承这一问题。
数字遗产承载着财产与情感双重价值
  数字遗产指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具有经济价值或情感价值的信息资源。数字遗产继承之所以困难,一方面在于当前法律立场尚不清晰。大量数字遗产并不存储在逝者自有的设备中,而是留存于网络服务经营者的云服务器上,必须经由其配合才能获取。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经营者出于商业利益等考量,往往不愿积极配合继承人接管相关数据。现实中,服务协议要么对用户去世后的数据处理避而不谈,要么规定用户仅享有账号“使用权”,而“所有权”归经营者所有。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数字遗产的继承。
  另一方面,数字遗产的内容多样且敏感,也加剧了继承的难度。与传统遗产不同,数字遗产具有独特的双重属性:既包括具有财产价值的数据,例如电子资金、经营积累的粉丝量、信用评价等虚拟资产;也包括涉及人身利益的数据,如逝者与他人的通信记录等。后一类数据一旦被不当公开,很可能会侵害逝者及相关第三方的人格权益,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面对数字遗产的复杂特性,相关法律制度亟须更为精细的设计,既要保障财产性权益的有效传承,又须防范人格性利益遭受损害。
数字遗产的继承依据
  数字遗产的继承具备充分的实践依据。这一点在我国关于网络店铺继承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已有体现。在立法层面,《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27条第1款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经营者。
  当前,大量个体工商户依托电商平台开设网店,参照上述规定,经营者死亡的,理应承认继承人有权向平台主张继承网店。这也符合现实需要,因为网店所积累的客户数据、商誉属于重要经营资产。司法实践也对网络店铺继承予以支持。例如,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在相关案件中,明确认可了继承人对淘宝店铺的继承权。
  数字遗产的继承也具备理论依据,其核心在于网络服务合同作为个人合法财产具有可继承性。用户注册网络账户在法律上意味着与经营者形成合同关系,用户根据合同享有使用经营者服务的权利,首先是获取网络数据的权利,经营者承担对应义务。而且此类合同并非专属于原用户,因为无论网络账户由谁操作,经营者需提供的服务都是一样的,用户身份更迭本身并不会给经营者带来额外负担。笔者认为,可以在合同关系框架下解决网络数据继承问题,这样可以简化网络数据普遍性继承的复杂性。如果要对数据赋予独立的权利再进行继承,问题就会很复杂,因为不同类型的数据在法律上适用的规则也不相同,规则的差异可能造成权利保障上的错位与不一致。在合同关系视角下,数字遗产的继承内容包括访问经营者服务器的权利,获得网络数据是行使这种权利的结果,数据本身的差异可不作过多的分类考虑。除此之外,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9条规定“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同样侧面佐证了网络数据具备可让渡性与可处分性。
网络服务经营者应尊重用户意愿
  作为数字遗产的实际控制者,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数字遗产能否顺利继承有着重要影响,法律有必要为经营者设定明确的行为指引。
  第一,经营者应保障用户及其继承人对网络账户的正当权利,不得通过格式条款等方式阻挠数字遗产继承。法律应明确相关协议中关于账户“不得继承、转让”的格式条款无效。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例证:某游戏平台曾在协议中禁止玩家线下交易游戏币,法院认定该条款不合理地限制了用户对虚拟财产的主要权利,应属无效。
  第二,经营者应履行对数字遗产的多层次保护义务。首先是及时冻结逝者账户。平台应设立便捷的受理渠道,在接到用户去世的通知并核实后,第一时间冻结相关账户,避免出现类似李玟账号被意外登陆的情况。其次是承担安全保存责任。经营者需采取数据加密等技术手段,确保数字遗产的完整性,并依法设定合理的存储期限。再次是审慎处理相关数据。即便基于正当理由需要处理数字遗产,也应将操作控制在最小必要范围,最大限度降低泄露风险。此外,经营者还应依托技术发展不断优化服务,例如设立“纪念账户”模式,为亲友提供网络追思空间,从而更精准地回应用户处置数字遗产的多样化需求。
  第三,对涉及通信秘密的数字遗产,经营者应采取“共同决定”模式。在各类数字遗产中,用户与他人的通信记录(如社交网络的聊天内容)最为敏感,最易引发侵权。电信条例明确规定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这就产生了数字遗产继承与通信秘密保护之间的冲突。化解这一矛盾的关键仍在经营者。对于此类敏感数据,应实行“通信参与人共同决定”原则。即在继承程序启动前,经营者应通过弹窗、私信等方式告知通信相关方,只有获得其同意,相关通信内容才能被纳入继承范围;否则,这部分信息原则上不得继承。这一做法兼顾各方利益:既保护了通信相对方的隐私,也避免了经营者因泄露通信内容而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对继承人而言也具有合理性,毕竟其对于获取被继承人与他人的私人通信,通常并不具备正当性。
应保障用户对数字遗产的自我决定权
  法律在明确数字遗产可继承性的基础上,还应充分保障用户生前的自我决定权。
  自2017年起,越来越多的人通过遗嘱处分“虚拟财产”。例如2023浙江遗嘱库蓝皮书披露,一位网游爱好者在遗嘱中将总价值约5万元的游戏装备指定给7位友人继承;另外一位拥有百万粉丝的“B站up主”在遗嘱中规定离世后将百万粉丝账号留给好友运营,将自己名下价值300万元的虚拟资产给予父母。这些事例反映出我国民众对数字遗产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处置意愿也趋向个性化。
  鼓励公民生前对数字遗产作出明确安排,具有多方面积极意义。从短期看,这有利于以柔性方式推动经营者配合处置数字遗产,避免继承人间发生纠纷或遗产无人继承。从长期看,此类实践能为将来国家出台专门立法积累经验、提供参考。为此,既应通过媒体加强宣传,也需在法律层面拓宽用户实现自我决定权的可行路径。
  一方面,用户可通过签订数字遗产委托合同行使自我决定权。受托人可以是律师、公证机构或用户信任的其他主体。用户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自己去世后网络账户的具体处置方式,常见选项包括继续运营账户、永久注销,或将相关数据导出作特定处理。
  另一方面,用户可在继承法的框架下,借助现有制度实现自主安排。例如设立遗嘱执行人,在遗嘱中载明数字遗产的处理方式。要使上述法律机制真正落地,还需市场层面配套提供专业的数字遗产公共服务。
  国际上,“数字身后事”行业近年来发展迅速,核心业务正是协助用户处理各类网络账户,并开发出适用于不同场景的合同、遗嘱及授权书标准文本。我国在该领域尚处起步阶段,市场潜力广阔。建议积极培育相关公共法律服务,制定数字遗产业务指南,推动开展数字遗产管理人的培训与资质认证,为用户实现自我决定权提供专业化人才支撑。
  数字财产是一个人生命历程的数字印记,往往承载着财产与人格的双重价值。我们应将数字遗产的处置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既实现财产价值的有序传承,也守护人格尊严的永恒留存,在虚实交融的时代中,让每一份值得珍视的记忆与情感得到应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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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沙发  发表于: 昨天 23:52
数字遗产:虚实交融时代的法律挑战与人文关怀  

当已故歌手李玟的社交账号因“二次放号”被新用户意外登录,当游戏装备、百万粉丝账号成为遗嘱中的财产分配对象,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已从技术漏洞演变为社会议题。在数字技术深度渗透生活的今天,每个人的社交轨迹、虚拟资产甚至情感记忆,都可能成为需要法律规制的“身后事”。本文从法律实践、用户权益、行业责任三个维度,探讨数字遗产继承的破局之道。
一、数字遗产的双重属性:财产价值与人格利益的碰撞  
1. 财产价值:虚拟资产的经济转化  
显性财产:电子资金、游戏装备、网店商誉等可直接折现的虚拟资产,其继承需求与实体财产无异。例如,浙江一位网游爱好者通过遗嘱将价值5万元的游戏装备分配给友人,体现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已被民众广泛接受。  
隐性财产:粉丝量、信用评价等“数字声誉”虽难以量化,但具有商业价值。如B站百万粉丝账号的运营权继承,关乎账号商业价值的延续。  
2. 人格利益:通信秘密与情感记忆的守护  
通信记录的敏感性:社交软件聊天记录、私信等属于通信秘密,受《电信条例》保护。其继承可能侵犯逝者隐私权或第三方通信自由,需严格限制。  
情感记忆的特殊性:云存储的照片、视频等承载个人情感,继承人可能因情感需求主张继承,但需平衡逝者“数字人格”的完整性。  
3. 法律困境: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模糊边界  
平台规则的冲突:多数网络服务协议规定用户仅享有账号“使用权”,所有权归平台,这为继承设置障碍。例如,某游戏平台禁止账号交易条款被法院认定无效,折射司法对虚拟财产所有权的认可趋势。  
法律适用的滞后性:我国《民法典》仅原则性规定“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但未明确继承规则,导致实践中依赖个案裁判。  
二、法律实践的突破:从网店继承到合同框架的探索  
1. 立法与司法:网店继承的先行示范  
立法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明确网店经营者死亡后,继承人可申请变更经营者,为数字遗产继承提供实体法支撑。  
司法实践:广州中院在淘宝店铺继承案中,认可网店客户数据、商誉的继承性,体现司法对数字经营资产价值的认可。  
2. 理论创新:合同关系框架下的继承路径  
合同可继承性:用户注册账号即与平台形成服务合同,合同权利(如访问服务器、获取数据)不因用户死亡而消灭,继承人可基于合同继承权主张权利。  
简化继承复杂性:避免对数据类型过度分类,将继承内容聚焦于“访问权”,数据获取是行使权利的结果,减少法律规则冲突。  
3.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间接支持  
近亲属权利:该法第49条规定,近亲属可为合法利益查阅、复制死者个人信息,侧面证明网络数据的可让渡性,为继承提供法律依据。  
三、平台责任:从被动配合到主动治理  
1. 保障用户与继承人的正当权利  
禁止格式条款滥用:平台不得以“账号不得继承”等条款排除用户权利,此类条款应被认定无效。  
设立便捷继承渠道:如提供在线继承申请入口、简化身份验证流程,降低继承成本。  
2. 多层次保护义务的履行  
及时冻结账户:平台接到用户去世通知后,应立即冻结账户,防止数据泄露或被恶意使用。  
技术安全保障:采用加密存储、区块链存证等技术,确保数字遗产的完整性与不可篡改性。  
审慎处理数据:仅在必要范围内处理数字遗产,如为配合继承而提供数据时,应匿名化处理无关信息。  
3. 敏感数据的“共同决定”模式  
通信记录的特殊处理:继承涉及通信记录时,平台应通知通信相关方,获其同意后方可纳入继承范围,平衡隐私保护与继承需求。  
“纪念账户”创新:如Facebook的“纪念页面”模式,允许亲友在逝者账户中缅怀,同时限制数据修改权限,既满足情感需求又防范风险。  
四、用户自主权:生前安排的法治化路径  
1. 遗嘱与委托合同的双重保障  
遗嘱处分虚拟财产:用户可通过遗嘱明确数字遗产分配方式,如指定账号运营人、虚拟资产继承人等。2023年浙江遗嘱库案例显示,民众对虚拟财产遗嘱的需求日益增长。  
数字遗产委托合同:用户可委托律师、公证机构等第三方管理数字遗产,约定账户注销、数据导出等具体处置方式。  
2. 现有制度的灵活运用  
遗嘱执行人制度: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负责与平台沟通、处理数字遗产继承事宜,增强继承程序的可操作性。  
公证介入:通过公证赋予数字遗产处置安排的证明力,减少继承纠纷。  
3. 公共法律服务的配套支持  
行业规范发展:借鉴国际经验,培育“数字身后事”管理行业,制定标准合同文本、业务指南,提供专业化服务。  
资质认证与培训:对数字遗产管理人进行资质认证,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保障用户权益。  
结语:让数字遗产承载的记忆与尊严得以延续  

数字遗产的继承,不仅是财产的流转,更是情感的传递与人格的尊重。在法律层面,需通过细化继承规则、明确平台责任、保障用户自主权,构建数字时代的遗产继承体系;在行业层面,平台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以技术手段守护用户数字记忆;在文化层面,需引导公众重视数字遗产规划,让每一份“数字身后事”都能体现逝者的真实意愿。  

当法律、技术与人文关怀共同发力,数字遗产将不再是虚实之间的“法律盲区”,而成为连接过去与未来的“数字桥梁”,让每个人的生命印记在数字世界中永恒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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