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html="true" trigger="hover focus" placement="bottom" data-toggle="tooltip">

浙江嘉兴一家电商公司工作人员在进行直播。新华社发" html="true" trigger="hover focus" placement="bottom" data-toggle="tooltip">浙江嘉兴一家电商公司工作人员在进行直播。新华社发

" html="true" trigger="hover focus" placement="bottom" data-toggle="tooltip">

" html="true" trigger="hover focus" placement="bottom" data-toggle="tooltip">

重庆某企业的跨境电商运营管理师们在拍摄创意视频。新华社发" html="true" trigger="hover focus" placement="bottom" data-toggle="tooltip">重庆某企业的跨境电商运营管理师们在拍摄创意视频。新华社发
【法眼观】
日前,一则与已故歌手李玟有关的新闻引发广泛关注:有网友在使用新办理的手机号注册某音乐平台时,竟直接登上了李玟的官方账号。经核实,这一现象源于运营商对原绑定手机号进行了“二次放号”。这个看似偶然的漏洞,其实折射出数字时代一个日益凸显的法律议题——当生命走向终点,逝者留下的数字遗产应当如何处置?在数字社会中,从社交、购物、出行到云存储,人们生成了大量数据。这些海量数据的“寿命”,往往比人的物理生命更为长久。因此,每个人都可能会面对数字遗产如何继承这一问题。
数字遗产承载着财产与情感双重价值
数字遗产指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具有经济价值或情感价值的信息资源。数字遗产继承之所以困难,一方面在于当前法律立场尚不清晰。大量数字遗产并不存储在逝者自有的设备中,而是留存于网络服务经营者的云服务器上,必须经由其配合才能获取。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经营者出于商业利益等考量,往往不愿积极配合继承人接管相关数据。现实中,服务协议要么对用户去世后的数据处理避而不谈,要么规定用户仅享有账号“使用权”,而“所有权”归经营者所有。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数字遗产的继承。
另一方面,数字遗产的内容多样且敏感,也加剧了继承的难度。与传统遗产不同,数字遗产具有独特的双重属性:既包括具有财产价值的数据,例如电子资金、经营积累的粉丝量、信用评价等虚拟资产;也包括涉及人身利益的数据,如逝者与他人的通信记录等。后一类数据一旦被不当公开,很可能会侵害逝者及相关第三方的人格权益,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面对数字遗产的复杂特性,相关法律制度亟须更为精细的设计,既要保障财产性权益的有效传承,又须防范人格性利益遭受损害。
数字遗产的继承依据
数字遗产的继承具备充分的实践依据。这一点在我国关于网络店铺继承的相关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已有体现。在立法层面,《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第27条第1款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经营者。
当前,大量个体工商户依托电商平台开设网店,参照上述规定,经营者死亡的,理应承认继承人有权向平台主张继承网店。这也符合现实需要,因为网店所积累的客户数据、商誉属于重要经营资产。司法实践也对网络店铺继承予以支持。例如,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在相关案件中,明确认可了继承人对淘宝店铺的继承权。
数字遗产的继承也具备理论依据,其核心在于网络服务合同作为个人合法财产具有可继承性。用户注册网络账户在法律上意味着与经营者形成合同关系,用户根据合同享有使用经营者服务的权利,首先是获取网络数据的权利,经营者承担对应义务。而且此类合同并非专属于原用户,因为无论网络账户由谁操作,经营者需提供的服务都是一样的,用户身份更迭本身并不会给经营者带来额外负担。笔者认为,可以在合同关系框架下解决网络数据继承问题,这样可以简化网络数据普遍性继承的复杂性。如果要对数据赋予独立的权利再进行继承,问题就会很复杂,因为不同类型的数据在法律上适用的规则也不相同,规则的差异可能造成权利保障上的错位与不一致。在合同关系视角下,数字遗产的继承内容包括访问经营者服务器的权利,获得网络数据是行使这种权利的结果,数据本身的差异可不作过多的分类考虑。除此之外,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9条规定“自然人死亡的,其近亲属为了自身的合法、正当利益,可以对死者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本章规定的查阅、复制、更正、删除等权利;死者生前另有安排的除外”,同样侧面佐证了网络数据具备可让渡性与可处分性。
网络服务经营者应尊重用户意愿
作为数字遗产的实际控制者,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数字遗产能否顺利继承有着重要影响,法律有必要为经营者设定明确的行为指引。
第一,经营者应保障用户及其继承人对网络账户的正当权利,不得通过格式条款等方式阻挠数字遗产继承。法律应明确相关协议中关于账户“不得继承、转让”的格式条款无效。我国司法实践中已有例证:某游戏平台曾在协议中禁止玩家线下交易游戏币,法院认定该条款不合理地限制了用户对虚拟财产的主要权利,应属无效。
第二,经营者应履行对数字遗产的多层次保护义务。首先是及时冻结逝者账户。平台应设立便捷的受理渠道,在接到用户去世的通知并核实后,第一时间冻结相关账户,避免出现类似李玟账号被意外登陆的情况。其次是承担安全保存责任。经营者需采取数据加密等技术手段,确保数字遗产的完整性,并依法设定合理的存储期限。再次是审慎处理相关数据。即便基于正当理由需要处理数字遗产,也应将操作控制在最小必要范围,最大限度降低泄露风险。此外,经营者还应依托技术发展不断优化服务,例如设立“纪念账户”模式,为亲友提供网络追思空间,从而更精准地回应用户处置数字遗产的多样化需求。
第三,对涉及通信秘密的数字遗产,经营者应采取“共同决定”模式。在各类数字遗产中,用户与他人的通信记录(如社交网络的聊天内容)最为敏感,最易引发侵权。电信条例明确规定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这就产生了数字遗产继承与通信秘密保护之间的冲突。化解这一矛盾的关键仍在经营者。对于此类敏感数据,应实行“通信参与人共同决定”原则。即在继承程序启动前,经营者应通过弹窗、私信等方式告知通信相关方,只有获得其同意,相关通信内容才能被纳入继承范围;否则,这部分信息原则上不得继承。这一做法兼顾各方利益:既保护了通信相对方的隐私,也避免了经营者因泄露通信内容而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对继承人而言也具有合理性,毕竟其对于获取被继承人与他人的私人通信,通常并不具备正当性。
应保障用户对数字遗产的自我决定权
法律在明确数字遗产可继承性的基础上,还应充分保障用户生前的自我决定权。
自2017年起,越来越多的人通过遗嘱处分“虚拟财产”。例如2023浙江遗嘱库蓝皮书披露,一位网游爱好者在遗嘱中将总价值约5万元的游戏装备指定给7位友人继承;另外一位拥有百万粉丝的“B站up主”在遗嘱中规定离世后将百万粉丝账号留给好友运营,将自己名下价值300万元的虚拟资产给予父母。这些事例反映出我国民众对数字遗产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处置意愿也趋向个性化。
鼓励公民生前对数字遗产作出明确安排,具有多方面积极意义。从短期看,这有利于以柔性方式推动经营者配合处置数字遗产,避免继承人间发生纠纷或遗产无人继承。从长期看,此类实践能为将来国家出台专门立法积累经验、提供参考。为此,既应通过媒体加强宣传,也需在法律层面拓宽用户实现自我决定权的可行路径。
一方面,用户可通过签订数字遗产委托合同行使自我决定权。受托人可以是律师、公证机构或用户信任的其他主体。用户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自己去世后网络账户的具体处置方式,常见选项包括继续运营账户、永久注销,或将相关数据导出作特定处理。
另一方面,用户可在继承法的框架下,借助现有制度实现自主安排。例如设立遗嘱执行人,在遗嘱中载明数字遗产的处理方式。要使上述法律机制真正落地,还需市场层面配套提供专业的数字遗产公共服务。
国际上,“数字身后事”行业近年来发展迅速,核心业务正是协助用户处理各类网络账户,并开发出适用于不同场景的合同、遗嘱及授权书标准文本。我国在该领域尚处起步阶段,市场潜力广阔。建议积极培育相关公共法律服务,制定数字遗产业务指南,推动开展数字遗产管理人的培训与资质认证,为用户实现自我决定权提供专业化人才支撑。
数字财产是一个人生命历程的数字印记,往往承载着财产与人格的双重价值。我们应将数字遗产的处置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既实现财产价值的有序传承,也守护人格尊严的永恒留存,在虚实交融的时代中,让每一份值得珍视的记忆与情感得到应有的尊重。